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相對人
甲○○
(現在臺灣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提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金額無意見,但我現在執行中,無力清償。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