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薛力慈┌─────────────────────────────┐│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011-NX-000000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