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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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被告南雅邑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篤章劉學維 間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會議決議不成立,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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