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秀暇 訴訟代理人 解善焯
解明權 被告 曾細妹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及賠償數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徐雍甯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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