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曾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與原告之前手即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訂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47條約定:「因本約條
款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件在卷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合
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
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下稱系爭
門號),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用,積欠電信費
用暨補償款等費用共計110,969元未付,嗣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受讓上開債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爰依
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款項及遲延利息一節,業據提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回執等件影本
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
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