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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