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