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73號原告 許芳豪 被告 戴愷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819 號(111.11.16)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373 號裁定(112.04.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17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