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林耀平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 律師被上訴人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有尚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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