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361號聲請人 張凌傑 相對人 江淑樺 即華于萱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636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9年11月5日58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2109年8月3日10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3109年8月7日10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4109年6月20日6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5109年6月30日50,000元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TH00000006108年7月31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7108年9月2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20日CH74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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