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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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張慶祥
相 對 人 黃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
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