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被告 張剴 為被告 洪裕堯洪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30元,該裁定業於102年9月6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代理人,而原告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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