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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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闕欣儀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闕欣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為儘速恢復正常生活,不再受生活上限制,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項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清算事件、104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免責事件等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顏莉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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