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4號原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明偉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3月17日以「RBCBIOSCIENC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類之「工業用化學品、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分子生物研究用相關化學試劑套組(醫療及臨床藥品除外)...」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以98年5月15日中台異字第95162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RBCBIOSCIENCE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8月27日經訴字第098061166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