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94號聲請人 馮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日偉 間聲請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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