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林森泉 被告 胡文科
羅守洋 賴志雄 陳豪 上列被告胡文科等人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10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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