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 蔡蓓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