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7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百元。及債務人於99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自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42,970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18,791元│10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9.71│10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124,179元│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8│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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