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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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以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其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丁○○,與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乙○○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丁○○」抑或為「乙○○」?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甲○○、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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