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50歲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537號中華民國93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745號),提起上訴,本院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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