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賴志偉 被告 張永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歆喬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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