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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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舜盛選任辯護人廖怡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舜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楊舜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追加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坦承犯行,且依證人 陳定坤戴桂芬林廖淑霞張世逸 等人之證述、通訊軟體微信及LINE對話記錄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2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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