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1號聲請人至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可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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