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羅賓昇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樹人 代理人 鄭美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余國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空白│21,085元│AF0000000│107年10月24日││││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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