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文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理人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友廷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文選股份有限公司│5,303元│0000000│107年10月31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