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曾秀美 被告 林天順
曾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秀美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林天順、曾秀珍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8178號受理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9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巫美蕙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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