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金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57號、101年度執字第10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金蔚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邱金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8日至│99年8月中旬某日││││100年11月10日│至100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141號│撤緩偵字第1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895號│1536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7日│101年7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895號│1536號│││├────┼────────┼────────┼────────┤││判決│101年2月20日│101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66號(已│執字第10318號││││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