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胡潔玉 訴訟代理人 楊豐兆 被告 林俊吉
地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簡方 阿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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