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務人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道遠 債務人 熊宇輝
黃燕翎
陳璽伊
一、㈠債務人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道遠、熊宇輝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4,4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道遠、熊宇輝、黃燕翎
、陳璽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16,48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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