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34號就本院98年度簡上第1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1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蘇錦秀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丙○○○、乙○○各新台幣陸拾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98年5月10日起至108年4月10日止,每月10日前分別給付原告丙○○○、乙○○新台幣伍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原告二人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