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00號債權人 葉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亞熙自由海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張亞熙或自由海洋有限公司,並敘明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債務人記載張亞熙即自由海洋有限公司,無法特定債務人,亦與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不同)。
㈡請提出自由海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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