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2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家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寶馬香菸壹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欄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性騷擾防治法犯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月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被告前於97年間已有竊盜前科,經本院以
98年度中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非佳;⑵年輕力壯,竟不知循正途賺取錢財供己花用,以竊盜方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法治觀念薄弱;⑶所竊得物品價值新臺幣(下同)65元,尚非昂貴;⑷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白色寶馬香菸1包係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物,核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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