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湘濤選任辯護人林庭暘律師被告陳振誠
陳維揚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唐達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湘濤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惟琪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