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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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3號債權人 王耀沛 上列債權人王耀沛因與債務人 莊柏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耀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元抑或玖拾陸萬元,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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