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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