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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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代理人 高明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雅珍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商業銀行丹鳳分行110年2月25日450,000元DF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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