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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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告 郭芳羽
柯昕妤 被告 連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應撤除GOOGLE評論上原告之照片,並向原告道歉,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德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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