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43號原告 陳財發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二、查原告起訴時雖已檢附「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7年9月18日南市交裁字第78-BBF08830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到院,可知係對系爭裁決處分有所不服,惟其書狀內並未詳為記載起訴之聲明,於法尚有未合。據此,原告應依前揭規定,以系爭裁決為訴訟標的,具體主張「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聲明,始為適法。請依上開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