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琴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336號、108年度偵字第2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朝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邱朝琴各提供前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供擄鴿集團恐嚇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而助長擄鴿恐嚇取財之歪風,危害社會秩序及人民財產權,應予非難,並衡以告訴人 張錫忠 、被害人 黃螢鋒 損害之金額非鉅,被告始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所處罪刑及沒收│├──┼─────┼───────────────────┤│1│起訴書犯罪│邱朝琴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事實一、㈠│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起訴書犯罪│邱朝琴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事實一、㈡│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