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郭四川 上列聲請人與 黃政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光達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查,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月11日,又另收取至
108年6月1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下同)103元、違約金17元,故請釋明重複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