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陳文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5,17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規定之徵收標準(即未滿10萬元,徵收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徵收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所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按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282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於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即召開董事會為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之決議,再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據此決議代表公司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是公司若未經董事會為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之決議,逕由其代表人向法院為宣告破產之聲請,自屬於法不合。基此,本件聲請人自應提出義式小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聲請宣告破產之會議紀錄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