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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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昭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加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