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TAHERLINA(印尼籍)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WITAHERLINA為印尼籍女子,因不滿告訴人 藍信祺 經營之民主帝國有限公司未妥善辦理其與臺灣人結婚之事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某時許,在印尼境內不詳處址,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軟體,並於暱稱「 林怡萍 」於同日發表轉貼藍信祺參選公職之文章下,以暱稱「MargaRheta」之臉書帳號留言「Qudaketipu00000blmprose
sapajadiakubatalinsamaanjingitu」等語(中譯:騙我新臺幣《下同》45,000元,我和狗解約等語),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毀損藍信祺之名譽,因認被告WITAHERLINA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藍信祺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年5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