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N****NG**A*兼法定代理人 阮氏盛 被告 吳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業於113年3月13日送達於原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