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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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96號抗告人 林森棋 相對人 田大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新臺幣3萬6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3萬06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楊忠城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