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 詹博婷 聲請人 詹博智 相對人 詹政鑫 特別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陳玟蒨 社工師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陳玟蒨社工師為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鈞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惟因相對人現長期臥床,無法理解外界事物,無非訟程序能力,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社工為特別代理人,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
二、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03號事件卷證核實,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陳玟蒨社工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並維相對人之權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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