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9722號、98年度執聲字第2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2次,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50日及59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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