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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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維華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陸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