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相對人 古仕賢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序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30,419元民國109年4月2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06%00237,827元民國109年4月2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