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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